贝壳圣都(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昊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贝壳圣都(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1191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昊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意邦国际家居品牌中心10#楼0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壳圣都(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4号楼11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昊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贝壳圣都(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宿州市昊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昊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昊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用507元,由原告宿州市昊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