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广贵。
被执行人:***,男,1962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98607.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等及其他财产信息。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