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恢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SB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姜广贵。
被执行人:全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8号**首付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韦飞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106475.33元。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尚未取得竣工备案手续,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他案查封,因未实际扣押,不宜处置。经网络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