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异3号
异议人:安徽禾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富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与临泉路交叉口(中环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5P419(1-1)。
法定代表人:孙仕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SB1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60836206K(23)。
法定代表人:姜广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酒厂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3068289W。
法定代表人:涂必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安公司与长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异议人禾富公司以本院追加其为保证人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对其追加为保证人的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禾富公司称,其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情形,且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请求对追加其为保证人的裁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对其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贵安公司称,禾富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长兴公司称,长兴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足以偿还债务,不会导致贵安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禾富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构成执行担保。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5日,鉴于贵安公司同意解除对长兴公司的财产保全,禾富公司承诺就贵安公司与长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滁裁决字第174号】工程款本金债务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现长兴公司未能履行债务,致使贵安公司的债权暂未实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裁定安徽禾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偿本金14564698.13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禾富公司能否被追加为贵安公司申请执行长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保证人?本案中,禾富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的担保函系其自愿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禾富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现长兴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申请人要求禾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禾富公司否认其保证人地位与事实不符,对其提出的撤销追加其为保证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安徽禾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审判员 王沙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