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6民初1829号
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西环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烟台广盛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烟台广盛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5元,减半收取12147.50元,由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月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