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锦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肥锦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06民初761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合肥锦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818号7幢502室。 原告***诉被告***、被告合肥锦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