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06民初761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合肥锦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818号7幢502室。
原告***诉被告***、被告合肥锦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