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5802号
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