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2民初1672号
原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柳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