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81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512059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邙岭镇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86235509。
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告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份开始,共分6个月付款,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23000元,在2021年3月25日前将所有欠款履行完毕,执行案件结案。申请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利息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还款,仍按原判决书内容执行;执行费2422元,由被执行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签字按手印后生效。申请执行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381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