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民初4339号 申请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财务。 被申请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邙岭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AZHZZ21Z0119Q000642N)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大家纺织有限公司价值165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河南豫电电气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