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金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知民初491号 原告:宁波金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中八路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港通路1号6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金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关公司)与被告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水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若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280000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开发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项目。合同约定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600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3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480000元(30%),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480000元(30%),项目部署上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480000元(30%),项目部署上线之日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160000元(10%)。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完成了项目开发并交付被告,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委托宁波市软件评测与服务中心对项目成果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表明项目成果通过评测。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6月19日、2019年6月27日分别向被告开具了三张金额为4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19年4月4日向原告支付开发经费48万元,又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支付开发经费68万元,尚有28万元开发经费未付。原告负责人开票后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若水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非软件,没有经过宁波商务委专家组的项目验收,没有双方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我方其实是多支付20万元,并非像原告所述少付28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被告验收证明、原告开票记录、原告收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原告补充提交的光盘(原告开发软件功能录屏),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实施进展情况报告、操作手册、验收汇报演示文稿、软件截图,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都是打印件,但认可这些都是会议讨论中有出现过,但是没有经过验收、确认、盖章,不能作为已经完成涉案合同义务的依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交过实施进展情况报告、操作手册、验收汇报演示文稿,但无法确认具体提交时间和详细内容。至于上述证据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8日,若水公司(委托方、甲方)与金关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载明: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在甲方项目编号为NBGYL-2017-P-08(NS)《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的框架指导下,根据甲方提供的业务需求,开发全球库联网大宗农产品垂直供应链平台--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发平台管理、电子商务商城、物流信息查询、品质溯源功能;搭建符合数据交换需要的基础数据交换平台;通过服务平台协助实现协调并整合供应链中相关的信息流及活动,并通过平台促进谋求供应链整体最佳化,实现供应链管理中企业一体化的业务目标。2.技术内容:(一)开发平台管理功能,包括:平台门户变更、商家入驻、会员审核、平台基础信息、查询统计、系统管理功能;(二)开发电子商务商城功能,包括:用户注册、买家中心、卖家中心、商品上架、商城列表、购物车、客户下单、订单进度查询、客户合同签订、付款及物流信息维护、商品评价、查询统计功能;(三)开发物流服务功能,包括:发货合同(订单)下达至ERP系统、根据派车系统或者手工维护内容,显示车辆物流信息;(四)开发品质溯源功能,包括:原产地检验、到港检验、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客户验收五个环节的品质溯源维护功能;(五)电子商务商城移动端功能:用户注册、买家中心、商城列表、购物车、客户下单、订单进度查询、商品评价;(六)搭建数据交换平台:对接ERP、电商平台、ELANE等系统,实现跨平台、跨单位的快速数据交换,是平台建设的基础;(七)原ERP系统联网对接:系统一期ERP与新园区系统联网对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业务需求。乙方提供的《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商务报价方案》及项目实施计划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详见附件。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壹佰陆拾万元整。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1)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2019年3月0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计总额的30%,即肆拾捌万元整,乙方先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足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合同款项汇入乙方收款账号。(2)2019年3月31日前,乙方按实施计划完成相关开发功能,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计总额的30%,即肆拾捌万元整,乙方先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足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合同款项汇入乙方收款账号。(3)2019年6月30日前,项目通过甲方测试验证(含宁波市商务委专家组项目验收,项目双方负责人签字),部署上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计总额的30%,即肆拾捌万元整,乙方应先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足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合同款项汇入乙方收款账号。(4)项目部署上线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即总额的10%,壹拾陆万元整,乙方应先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足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合同款项汇入乙方收款账号。(5)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系统免费运行维护一年。(6)2020年7月1日起,每年收取系统运行维护费壹拾陆万元整,每年的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年度运维费壹拾陆万元整,乙方应先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足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合同款项汇入乙方收款账号。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八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以计算机软件、各种实用软件安装工具包、源代码、文档的方式提供。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2019年6月30日前,宁波。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采用软件功能测试与实际应用实施相结合(试运行)的方式进行验收,由甲方根据本项目业务需求报告内容于系统上线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验收,出具技术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在需求范围约定内的功能验收不合格的且甲方修改要求未超出需求范围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的期限根据修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修改要求超出需求范围的,需要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约定,应当支付逾期付款金额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9年7月1日,宁波市软件评测与服务中心出具编号为NBSTC/CS-BG2019J37的《软件评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评测类别:鉴定测试,产品名称: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版本:V1.0,委托单位:若水公司。样品接受日期:2019年6月28日,测试结束日期:2019年7月1日,产品清单:光盘一张、用户手册一份、产品说明书一份,评测依据:GB/T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评测项目:安装与卸载、功能、安全稳定性、用户界面、中文符合性、用户文档、病毒检查。该报告的评测报告部分载明:产品性能评述:受若水公司委托,于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日,根据GB/T25000.51-2006《软件工程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对该单位的《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V1.0》进行了鉴定测试。该软件主要功能模块包括:供应链平台、数据交换平台、物流及质量追溯、B2B平台微信小程序。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见附件一。测试项目“安装与卸载、功能、安全稳定性、用户界面、中文符合性、用户文档、病毒检查”的测试结果均显示“通过”。报告的附件一中“供应链平台、数据交换平台、物流及质量追溯、B2B平台微信小程序”各具体测试项目亦显示通过。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原告就若水跨境电商大宗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项目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并曾经向被告提交过实施进展情况报告、操作手册、验收汇报演示文稿。原告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6月19日、2019年6月27日向被告开具了三张金额为4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9年4月4日向原告支付开发经费48万元,又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支付开发经费68万元。 本案第二次庭审前,原告将涉案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即服务平台的网站重新搭建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以供被告访问查看。被告查看后表示,原告所发送的网址打开后的网页界面是2019年3月被告开发完成的成果的一部分,是下载到原告自己的云端或硬盘中的界面展示,并不是此案中合同第8条所述的研究开发成果形式和数量,该软件主要涉及到1-7条,该网站只是后台的模拟数据,不是真实的网站。原告对此回应称,登录管理员账户是可以看到所有的后台数据,包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功能,该网站是真实可以运行的,只是部署在了另外的服务器上,具体功能可以在庭后提供录屏的方式呈现。对原告第二次庭审后补充提交的光盘(原告开发软件功能录屏),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平台各功能之间的数据互通性并未得以呈现,该证据只能证明该平台功能基本实现合同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前五条内容,但第六、七条的数据交换与系统对接两项实质上的功能无法得到证实。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平台项目未通过宁波市商务委专家组项目验收,亦确认涉案平台未上线。此外,针对《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一条第2款中提到的附件,原告确认没有双方签字版本。 另查明,被告若水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报检业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院注意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款项支付条件,具体如下: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1)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2019年3月0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计总额的30%,即肆拾捌万元整……(2)2019年3月31日前,乙方按实施计划完成相关开发功能,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计总额的30%,即肆拾捌万元整……(3)2019年6月30日前,项目通过甲方测试验证(含宁波市商务委专家组项目验收,项目双方负责人签字),部署上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计总额的30%,即肆拾捌万元整……(4)项目部署上线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即总额的10%,壹拾陆万元整……(5)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系统免费运行维护一年。(6)2020年7月1日起,每年收取系统运行维护费壹拾陆万元整……《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了研究开发成果验收的标准及方法:采用软件功能测试与实际应用实施相结合(试运行)的方式进行验收,由甲方根据本项目业务需求报告内容于系统上线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验收,出具技术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在需求范围约定内的功能验收不合格的且甲方修改要求未超出需求范围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的期限根据修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修改要求超出需求范围的,需要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本院亦注意到,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平台项目未通过宁波市商务委专家组项目验收,亦确认涉案平台未上线。被告已于2019年4月4日向原告支付开发经费48万元,又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支付开发经费68万元,即被告已支付第一笔款项48万元、第二笔款项48万元及另外20万元。本院认为,虽然被告除前两笔款项外还另行支付了20万元,但并不能以此推定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成就,仍应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五条的内容来判断第三笔款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五条,第三笔款项(48万元)的付款条件为“项目通过甲方测试验证(含宁波市商务委专家组项目验收、项目双方负责人签字)且部署上线”。但涉案项目未通过宁波市商务委专家组项目验收,涉案平台亦未上线,原告亦未能提交“项目双方负责人签字测试通过”的证据,即第三笔款项的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金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宁波金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