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曲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曲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6民初609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曲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示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70745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政务新区惠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003220535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曲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1元,减半收取5,2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