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溪县武溪镇(原白沙镇)屈原路四大家十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27406204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溪县武溪镇(原白沙镇)建设南路电力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27483949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系被告单位员工。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0032055490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25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