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1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丽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4BQ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63369076J。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丽龙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赣012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没有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有六辆小汽车,车牌号码为赣E×××××、赣E×××××、赣E×××××、赣E×××××、赣E×××××、赣E×××××,已委托查封,但年份老旧且无法控制。2020年3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万丽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82761.1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2761.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万丽龙实业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万丽龙实业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万丽龙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