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191民初675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720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一年期LPR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铁西区政务外网全覆盖,对现有政务外网扩容即升级改造项目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政务外网的铺设,包括整体线路调试、建设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络,以及按照国家政府外网的相关规定及政务外网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为铁西区建设运行稳定、安全可靠、设备集中、管理统一的政务外网。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为950万元,包括:政务外网网络安全服务、三级等保及IPv6升级改造、应急保障服务590万元,以及首年的线路租用费360万元(线路租用一年期满后,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签该部分内容)。3.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21年1月27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被告于《项目竣工验收单》上签章确认。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23年2月,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政务外网网络安全、升级改造及应急保障费500万元。为此原告以书面催款函、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202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欠费催缴函的回复》。在该《回复》中,被告认可其拖欠原告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专线租用费1080万元以及政务外网IPv6费用90万元;同时,被告也在《回复》中,向原告出具了具体的还款计划,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未2023年6月30日。 被告并未严格按照《回复》中的承诺,履行支付义务,截止本起诉状形成之日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50万元的专线租赁费,尚欠专线租赁费630万元以及政务外网IPv6费用90万元,未支付。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被告延迟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辩称,关于已付及未付款项,本金部分无异议,双方就具体给付款项事宜进行协商,因涉及房产抵款,需上回并报国资办理相关手续,并非我局故意拖延,且案涉合同款是政府资金项目,具体款项给付需以财政实际拨付为准,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局没有恶意拖延,系第三方款项拨付原因导致款项未按约定给付,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给予双方办理房产抵款及款项结清的时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铁西区政务外网全覆盖,对现有政务外网扩容即升级改造项目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政务外网的铺设,包括整体线路调试、建设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络,以及按照国家政府外网的相关规定及政务外网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为铁西区建设运行稳定、安全可靠、设备集中、管理统一的政务外网。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为950万元,包括:政务外网网络安全服务、IPv6升级改造、应急保障服务590万元,以及首年的线路租用费360万元(线路租用一年期满后,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签该部分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1月2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后,202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欠费催缴函的回复》,写明具体还款计划,1.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2020年度政务专线租用费160万元;2.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20年度政务专线租用费200万元;3.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2021年度政务专线租用费200万元;4.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2021年度政务专线租用费160万元;5.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2022年度政务专线租用费160万元;6.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2022年度政务专线租用费200万元;7.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政务外网IPv6费用90万元。出具《回复》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专线租赁费450万元,其余款项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铁西区政务外网全覆盖,对现有政务外网扩容即升级改造项目服务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单》《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欠费催缴函的回复》、付款凭证、催款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铁西区政务外网全覆盖,对现有政务外网扩容即升级改造项目服务合同》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服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费用,逾期给付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服务费720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欠费催缴函的回复》写明的还款截止期限主张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对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2021年度服务费270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2022年度服务费360万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政务外网IPv6费用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0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铁西区数据局)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