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2民初4629号
原告:刘某,男,1978年8月10号出生,汉族,住沈阳
市于洪区广业西路意大利风情小镇23井1-3-1。
被告一:中国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66862X8。
负责人:刘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二:黑龙江某公司,住所地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负责人:付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霍某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乐桥镇乐桥村霍湾村民组。
被告四:中国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
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5950297。
负责人:郭某,公司经理。
被告五: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619975L
法定代表人:代某,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黑龙江某公司、霍某某、中国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