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刘某、中国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2民初4629号 原告:刘某,男,1978年8月10号出生,汉族,住沈阳 市于洪区广业西路意大利风情小镇23井1-3-1。 被告一:中国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66862X8。 负责人:刘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二:黑龙江某公司,住所地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负责人:付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霍某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乐桥镇乐桥村霍湾村民组。 被告四:中国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 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5950297。 负责人:郭某,公司经理。 被告五: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619975L 法定代表人:代某,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黑龙江某公司、霍某某、中国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