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24民初1552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元,申请费420元,由原告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