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

某某、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280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989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自己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