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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002号
申请人:***,男,1973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989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档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100655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