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执保156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谁历山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989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档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100655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担保函或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60元,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