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2543号
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的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工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25569014802C。
法定代表人:韩道学。
被申请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圣德大厦九楼9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D0MX5C。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
被申请人: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9891G。
法定代表人:肖立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利工程公司、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水利工程公司、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利工程公司、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达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