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4619号
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