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䱱东奥克特化工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7号 原告:山东奥克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官道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公司副主任,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奥克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奥克特化工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同书》;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25万元并收回其提供的设备;3.请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40m2环氧乙烷储罐一个,价值25万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付清货款,被告将储罐发货到河北故城**工业园原告项目现场,原告接收后使用。2021年6月,市特检院对被告供货的40m环氧乙烷储罐进行定期检验时发现该罐内壁焊缝及焊缝附件有多处坑洞、凸起,罐壁有焊瘤、焊渣等缺陷,鉴于此,市特检院对原告方下达了停用此罐的通知。环氧乙烷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原告为防止气体泄露出现安全问题,决定停止使用该罐。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更换或修复处理,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此罐由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由被告公司生产,实际使用3.5年,被告生产的储罐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双方《合同书》第16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为守约方,应由被告方所在地管辖;2.被告是接受货币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合同约定守约方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地为河北省故城县,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合同书》第八条约定“乙方发货至甲方项目现场(河北故城**工业园)”,虽然合同首部写有“履行地:**”,但与合同主文内容相矛盾。原告诉状中称“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付清货款,被告将储罐发货到河北故城**工业园原告项目现场,原告接收后使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河北省故城县**工业园。另,《合同书》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权约定属于约定内容不明确。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肥城市,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辩称“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应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