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597号之一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滦州市滦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州市古马镇兴隆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经理。
被告:**竟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古冶区***京华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州市滦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竟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7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