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2485号之一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栖云山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1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均由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