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83民初4802号之一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省万**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万**润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万**,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733号哈尔滨国际金融大厦2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万**,总经理。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万**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