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83执恢982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九江汇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赛伟信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汇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赛伟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鲁098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