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329执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肥城金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60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