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2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和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天睿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永新路550号***苑商铺2#110-111-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富嘉美国际广场16栋716、717、7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姑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和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徐 婕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