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2民初2961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