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729号
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板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468746526。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新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00元,减半收取计1090.50元,由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