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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729号 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板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468746526。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新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00元,减半收取计1090.50元,由原告***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