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618号之三
原告:江苏博源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974446956,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88678219,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新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源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源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