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佛山市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天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026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时代天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天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53.0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65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