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拓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8026号 原告:佛山市时代拓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海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怡安拆迁安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时代拓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海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怡安拆迁安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联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2022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时代拓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32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