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4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3149。
法定代表人:黄伟才。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400781。
法定代表人:谭锦添。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435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9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294044.5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0365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825329元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64650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420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因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未实施扣划;
2、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37号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6号];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办事处联表村委会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国用(2010)0601106、国用(2010)0601103、国用(2010)0601100],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并查明该不动产现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上门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
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参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处置得款的分配。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