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特400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女。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来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37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深福劳人仲案[2018]379号仲裁裁决,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决错误,工伤员工***的民事赔偿之外的40%,已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赔付,仲裁认定申请人再赔付1008元,适用法律错误。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福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据优先适用的特区规定认定员工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总额,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三.终裁内容超出了法定标准。被申请人提出的8项请求,仅有三项涉及到工资差额导致工伤待遇损失,其余请求均与月缴费工资无关;另外请求金额超过100万元,也远超法定标准。不应以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刚才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费用计算错误,实际上仲裁认定伙食费1008元,是因为申请人延期向社保单位申报工伤,造成延期内的伙食费社保局依法没有报销。在仲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中已有完整的答辩意见。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三、申请人在申请撤销时声称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提出8项请求,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仲裁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金额为100万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劳动人事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理由即已赔付的伙食费问题,属于事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项理由,社保缴费基数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且仲裁按照***受伤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作为其工伤保险计发基数,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事项均为社会保险方面的请求,原仲裁裁决适用终局裁定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对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