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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142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B座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636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3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2947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143165.21元(含执行费13694.71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37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对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37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添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