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B座4C。
法定代表人:黎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帆,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镇江深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46号1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李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省镇江深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其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70元,减半收取1298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章 晓 东
审判员 司马仲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