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9民初1206号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房间。
法定代表人:尚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