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尚业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尚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9民初1206号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房间。 法定代表人:尚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