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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9597号 原告:裘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裘某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