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2204号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温州市龙湾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