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曾某;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5314号 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86522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壹美景屏产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迎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KNXHU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街3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8********。 被告:***,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19幢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3********。 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壹美景屏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