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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张某;李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8174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雷石(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反诉原告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