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5执70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某某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215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鲁0215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