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12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煜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钧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豫019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某某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不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准许;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90.00元,减半收取13845.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