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龙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25民初5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震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