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5民初5210号
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魏新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中海威公司)诉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三力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三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中海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三力公司、***、山东三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中海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9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5日,原告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衬胶管道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供应价值69.8万元的设备。2016年9月30日,原告于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合同。山东三融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山东三力公司,同时约定山东三融公司承担合同连带责任。原告依约供应了货物,现被告欠原告2192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山东三力公司是***一人成立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支持。
被告山东三融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涉案合同经原告、被告山东三融公司及被告山东三力公司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被告山东三融公司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山东三力公司,并分别签署了三方协议,且合同款项及发票均对应山东三力公司。因此原告本案起诉被告山东三融公司承担合同付款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三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原告郑州中海威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融公司签订《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7、8号机组超低排放BOT改造工程衬胶管道供货合同》(合同号SR-2016-HNLCBOTGZ-GN-J-22)(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郑州中海威公司向被告山东三融公司销售用于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7、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的衬胶管道设备,合同价款69.8万元。合同5.3.5条载明:“因需方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给供方合同价款,对迟延支付部分合同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供方利息”。
2016年9月30日,原告郑州中海威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融公司、山东三力公司签订《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7、8号机组超低排放BOT改造工程衬胶管道供货合同合同变更三方协议》(合同编号:SR-2016-HNLCBOTGZ-GN-J-22-补1)(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一、原合同和技术协议中甲方(指山东三融公司,下同)的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乙方(指山东三力公司,下同);二、原合同中所有付款均由乙方支付;三、原合同中甲方已支付款项视为乙方付款;四、原合同中丙方(指郑州中海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乙方,开票信息附后;。;六、甲方对乙方履行该合同时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郑州中海威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26日、11月25日、11月27日履行了涉案合同设备的交付义务,并于2017年1月4日向被告山东三力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向原告郑州中海威公司支付设备款478800元,尚欠219200元设备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三融公司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山东三融公司、山东三力公司之间的三方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协议中已经约定被告山东三融公司将供货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山东三力公司,故被告山东三力公司全部承受被告山东三融公司在涉案供货合同中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被告山东三力公司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相应设备款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涉案设备的义务,被告山东三力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19200元。三方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山东三融公司对山东三力公司履行合同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故山东三融公司应对上述欠款2192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山东三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上述欠款2192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对于利息的起算点,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7日起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计算利息的利率,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符合供货合同5.3.5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山东三力公司、***、山东三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19200元及利息(以2192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任召兵
书记员徐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