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6民初437号
原告:刘治国,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治国、***与被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治国、***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国、***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治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于原告刘治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侯硕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