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278号
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上街区龙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庄路1号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