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22民初50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2025年10月31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418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