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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诚志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22民初50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2025年10月31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418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